Article 8
In force高等学校依法行使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并配备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五)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和受捐赠财产。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