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7, 2020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27, 2020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02年9月28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支持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改革和发展。
社会力量举办高等学校具有与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与境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互派访问学者、互聘教师,并进行教学、科研、技术转让与开发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应当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境外投资者在本省合作举办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省人民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二)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教学需要,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四)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并配备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工资及津贴分配。
(五)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和受捐赠财产。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应当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不得降低办学标准和教学质量,不得超过核定的办学规模和违反规定招收学生、开办教学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发放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高等学校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并在学习、生活等方面为残疾学生提供便利。
根据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对少数民族学生实行降分录取,并可以通过举办民族预科班的形式,照顾少数民族学生入学。
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高等教育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奖励优秀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高等学校应当采取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分阶段完成学业等措施,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高等学校毕业生自愿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工资报酬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捐款、捐物,支持高等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高等学校收取学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经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调查核实,并依法听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除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以外,本省举办的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保证全部用于该高等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
高等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加强高等学校周边的综合治理工作,为高等学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收费、罚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高等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高等学校后勤设施建设,提供后勤服务。社会力量为高等学校提供后勤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应当用于学生的需要,为学生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