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二个月内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六个月内编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部门,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部门,组织专家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指导、督促企业落实清洁生产实施方案。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