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二)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组织、协调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的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