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是加强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为人民服务、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