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生产、销售、进口产品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构成虚假宣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查处;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赔偿责任。
利用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