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建筑物的使用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载明的使用性质、用途,不得擅自改变。

确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市区域功能调整而需要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现行土地政策规定,同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使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