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与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将城市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物等向农村转移、倾倒、填埋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公共设施上悬挂物件,刻画、张贴和喷涂小广告,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