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随地便溺、乱扔杂物;
(二)在公共设施上悬挂物件,刻画、张贴和喷涂小广告;
(三)在农村公路上打草晒粮,堆垛柴草、粪土和建筑残料等杂物,摆摊设点、设置障碍或者挖沟引水,利用边沟灌溉、排放污染物;
(四)违规搭建生产生活用房和畜禽养殖棚圈;
(五)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六)在公共场所乱停乱放车辆、农机具;
(七)破坏、损坏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标志;
(八)在公墓之外埋葬或者擅自建造坟墓;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委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