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审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应急管理、公共卫生、市场监督、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