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特许经营。运营期限为六年至十二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确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规模经营、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的信用状况、运营方案、车辆设备状况、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由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