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自行监测;不具备自行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施因故障或者检修暂停运行的,应当自停运开始时起十二小时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启动手工监测,并在故障排除或者检修完成后立即恢复运行。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将自动监测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排污单位废气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重点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Local Regulations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