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在崀山风景名胜区内应当根据规划建设必要的交通、服务设施及保护设施,逐步改善游览条件。

崀山风景名胜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

在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开发区;在一级、二级景区内,禁止建设度假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生活区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