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草原火灾的扑救。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设指挥长、专职副指挥长。
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落实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以及保障制度,制定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安全检查,督促有关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整改;
(三)组织指导地方森林草原火灾专业、半专业扑救队伍和群众扑救队伍建设,组织森林草原防灭火专业人员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推广使用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扑救的先进技术和设备;
(四)组织开展火情监测、火险预测预报;
(五)协调解决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六)其他应当由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履行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设立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并履行相关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攀枝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