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一级至七级航道,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划定的内河航道。

(二)内河准七级航道,是指通航船舶不超过五十吨级,航道水深不小于一点五米、底宽不小于十二米,跨航道建筑物净空高度不小于三米、下底净宽不小于十二米、上底净宽不小于九米的内河航道。

(三)内河限制性航道,是指因内河水面狭窄对船舶航行有明显限制的航道。

(四)航道整治建筑物,是指用于整治航道的起束水、导流、导沙、固滩和护岸等作用的建筑物。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