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航道和国家确定由本省管理的沿海航道的规划、建设、养护、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航道,是指本省境内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及沿海海域中,根据航道规划和通航标准确定的供船舶和排筏航行的通道,包括航道整治建筑物、通航建筑物、航标等航道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