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电信设施共建共享规定的,由省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机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的产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向电信业务经营者开放,由其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