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破坏建筑物的安全性、影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必要时,对建筑物上设置的电信设施予以拆除;造成损害的,相关业务经营者对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