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从事下列岗位工作的人员有吸毒行为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调离,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
(一)火车、城市轨道交通、航空器等信号、指挥岗位;
(二)电力、燃气、供热、矿山、金属冶炼、建筑、石油、化工等行业中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
(三)操作重要生产设备、精密仪器仪表的岗位;
(四)高空等危险工作岗位;
(五)其他对公共安全负有重大责任的岗位。
前款规定的单位应当将吸毒筛查纳入安全管理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