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破坏公共汽车客运车辆、站点、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占用、迁移、拆除、毁坏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擅自遮盖、涂改、污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

(四)利用站牌、候车亭等发布广告覆盖站牌标识,妨碍乘客观察进站车辆视线和车辆行驶安全视线;

(五)其他妨害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