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入,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

(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

(四)公共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卫设施;

(五)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 

(六)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

(七)行政区划、自然地理、住宅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

(八)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九)志愿服务站等志愿服务设施; 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管理,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

Local Regulations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