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20, 2020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0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20年8月28日信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督查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开展多种形式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Chapter 2规范与倡导
(一)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袒胸赤膊、大声喧哗;
(二)等候服务依次排队,不插队、抢座、霸座;
(三)使用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行走;
(四)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等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五)开展广场舞、室外歌唱、宣传等活动,合理使用场地及设施设备,噪声值不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六)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服从现场管理,遵守观看礼仪;
(七)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
(八)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瞻仰、祭奠、参观,应当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二)爱护公共场所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采摘花果、攀折树木、损坏绿地;
(三)咳嗽、打喷嚏时遮挡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患者外出时自觉佩戴口罩;
(四)文明如厕,不占用残疾人士专用卫生设施;
(五)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乱涂乱画或者非法张贴、喷涂、挂置广告和宣传物品;
(六)不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住宅小区擅自发放商业广告和宣传品;
(七)不在市人民政府禁止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八)不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搭设灵棚、停放遗体、摆放花圈挽幛、吹奏丧事鼓乐、抛撒冥纸、焚烧香火纸钱等丧葬祭扫物品;
(九)不在禁止的水域内进行洗涤、游泳、捕鱼等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
(二)节约使用水、电、油、气等资源;
(三)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干扰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四)爱护和合理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私拉乱扯电力线路;
(五)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六)电动车停放、充电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七)饲养宠物应当保持环境卫生,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八)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霸座,不得干扰、妨害驾驶;
(二)摩托车、电动车骑乘人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三)驾驶机动车斑马线上礼让行人,避让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执行紧急任务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不得强行超车、随意变道、急转急停,不得从车辆内向外抛洒物品;
(四)驾驶非机动车在规定车道行驶、规定区域停放,不扶身并行、追逐嬉戏,不随意变道、超速、抢行、逆行,不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五)爱护共享交通工具,使用后有序停放,不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六)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规划人行道的靠右侧行走,不随意横穿道路、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二)爱护景区设施,服从景区管理;
(三)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及其他历史文化遗产;
(四)保护野生植物,不挖掘采摘野生兰草、映山红等植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恪守网络道德,理性表达,有序参与;
(二)不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三)不在网络上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等有害信息,不浏览不健康的网站网页;
(四)不以发帖、跟帖、评论、人肉搜索等方式侮辱、诽谤他人;
(五)不泄露他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携犬出户采取束犬链(绳)等安全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
(二)不携带除导盲犬、扶助犬等特种犬之外的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学校、医院、商场、餐馆等公共场所;
(三)不遗弃犬只;
(四)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违反规定设置门店招牌、户外广告牌、标语牌、橱窗、显示屏幕等;
(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诱骗、误导或者强迫消费者消费;
(四)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过其他高噪声方式招揽顾客;
(五)其他不文明经营行为。
(一)节约粮食,反对浪费;
(二)适量点餐,剩菜打包;
(三)不食用法律、法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
(四)戒烟限酒;
(五)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
(六)使用公筷公勺,推行分餐制。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Chapter 3促进与保障
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其职工、成员的文明行为进行奖励。
(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标志标线、电子监控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停车泊位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坡道、电梯等无障碍设施;
(四)公共厕所、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卫设施;
(五)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设施;
(六)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设施;
(七)行政区划、自然地理、住宅小区、应急避难场所、公共厕所、街道、楼宇、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八)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九)志愿服务站等志愿服务设施;
(十)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前款规定的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日常检查、维护管理,保证设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洁有序。
出租车司机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规范计价收费,主动出具合法票据,使用车载电台通讯时保持用语文明。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应当科学合理投放运营车辆,加强车辆停放管理,及时修复、清理损坏和废弃车辆。
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报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Chapter 4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噪声值超过社会生活环境排放标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