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大厅、村级服务平台等,公开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申请条件、申请资料目录、申请受理机关、审批机关、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农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等,并定期公布审批情况。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在本辖区公布前款事项。
农村村民申请自建住房,应当先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符合批准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发放许可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