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作业单位在城市绿化作业施工中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运输车辆在散装、流体物料运输中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Local Regulations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