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村域内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企业建设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符合村庄规划的,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对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企业建设项目进行定位放线、验线并出具验线确认手续。

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

新庄点建设的规划许可以及验线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