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村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生活垃圾收集、生活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厕所,落实环境卫生责任,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人居环境整治,改善和提升村容村貌,引导村民分类投放垃圾。

鼓励村民绿化、美化、净化庭院和村庄。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