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公共财政投入,推进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引导偏远地区以及零星分散庄点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完善的村庄集中。
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位置、功能、规模、建设标准应当与村庄规划布局相协调。
新庄点建设应当优先安排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鼓励、支持单位、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参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吴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