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许可证件:

(一)未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摆放安全套或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

(二)未组织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检测,或者安排未取得艾滋病检测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