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In force

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防治艾滋病工作职责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