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防艾委成员单位应当在其窗口服务机构设立艾滋病防治宣传设施,利用媒体进行防艾知识宣传。

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提供住宿、娱乐、沐浴、美容等服务的经营性公共场所(以下简称经营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对其从业人员进行防艾知识培训,在经营场所公开张贴或者摆放防艾知识宣传品,对从业人员和消费者宣传防艾知识。

交通运输、海关、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单位应当在机场、车站、码头、口岸、旅游景点等流动人员密集场所,利用各种公共宣传设施开展防艾宣传。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