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部门备案。施工安排应当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施工占用河道情况及施工期防汛措施。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工程规模、标准和高程进行施工。
工程竣工后,由河道主管部门按防洪渡汛要求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将工程竣工资料报河道主管部门备案。
因工程施工造成河道淤积和植被破坏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清淤和恢复植被。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