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未经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在编制立项文件向河道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四)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五)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般的建设项目需提供有关的图件和资料;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提供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