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报警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令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将可移动的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在当事人拒不服从、无力实施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代当事人通知有关单位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难以移动的,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