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二)如实填写施工相关记录或者报告;

(三)对更换的电梯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提供不少于一年的质量保证,并履行保修义务;

(四)不得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

(五)不得将安装、改造、修理业务再委托给其他单位;

(六)不得出借、出租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证书。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经电梯所有权人同意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出具质量证明书,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在质量证明书、产品铭牌中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改造日期等信息,完善相关技术资料,并对改造后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电梯修理单位对电梯修理质量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