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5

Repealed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接受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审验的;

(二)未执行客运服务标准,违反遵章驾驶、安全行车、文明服务有关规定的;

(三)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和《服务监督卡》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的;

(五)擅自改装、拆卸城市通智能卡电子服务设施,或者改变使用性能的;

(六)拒绝乘客使用城市通智能卡的;

(七)进入设有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站的区域未按照规定进入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站,不服从管理人员指挥依次候客、下客的。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