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Repealed

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绝租乘或者中途倒换乘客乘坐车辆的;

(二)利用车载对讲设施传播、接听与营运无关信息的;

(三)车辆发生故障、事故或者由于驾驶员原因不能继续行驶向乘客收取费用的;

(四)未经乘客同意合载的;

(五)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的;

(六)未按照规定使用统一安装的出租汽车智能服务车载系统,或者擅自改装、拆卸、改变使用性能的。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