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水泥生产和使用单位,供应和实际使用散装水泥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责令改正,并对未达到规定比例部分,按照每吨水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
(二)未经批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按照实际搅拌量每立方米一百元元处以罚款;拒不接受处罚的,没收现场搅拌设备。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取得资质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四)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按照实际使用量处以每立方米一百元罚款。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按照建设工程设计要求生产预拌混凝土、使用不合格原材料、销售未经检验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
(六)建设单位未将使用预拌混凝土价格纳入竣工结算的,对未纳入部分,按照每立方米预拌混凝土一百元处以罚款。
(七)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供应单位未足量供应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不足量部分总价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八)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经销企业未使用规范格式发货凭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九)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经销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生产、销售流向等相关报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拒报、虚报、瞒报部分,按照每吨水泥五十元或者每立方米预拌混凝土一百元处以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23,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