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在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区域范围以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点及其周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养老机构、商场、市场等;
(六)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七)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及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
(八)其他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有关单位按规定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负责维护。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