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非经营性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非经营性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经营性储存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气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