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禁止下列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二)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危及人民防空工程的作业;

(三)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及其孔、口排入废气、废水和倾倒废弃物;

(四)侵占、堵塞、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擅自改变利用用途或者不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