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机制,依法统筹有关资金,用于革命旧址保护的科学研究、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红色文化产业发展。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用于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财政拨款应当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对革命旧址分布广、数量多、财政较为困难的县(市、区),市人民政府可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予以补贴。
革命旧址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Local Regulations · 延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