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对家庭暴力案件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对加害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告诫书:
(一)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
(二)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
(三)因实施家庭暴力未取得受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
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具体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及有关信息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存档备查。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