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一)未按照国家规定对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

(二)对饲养、加工、运输、销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制止或者应当予处罚而未给予处罚的;

(三)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举报投诉,未依法处理并答复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