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应当主动礼让行人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优先通行车辆,不得违反规定鸣喇叭、使用远光灯;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路遇拥堵或者排队等候时依次交替通行,不得强行变道加塞,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三)驾驶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不得逆行、闯红灯,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不得加装遮阳篷(伞);
(四)车辆按照规定有序停放,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公共通道;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上下,不得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不得抢占座位,主动为老年人、病人、残疾人、孕妇等有需求的乘客让座;
(六)驾驶和乘坐机动车时,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七)爱护公共自行车、公共电动自行车,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损坏;
(八)行人不得在机动车道内拦车、停留、乞讨或者从事散发广告、兜售物品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