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维护城乡环境,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不得践踏公共绿地、攀折树木、采摘花果;
(二)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投放垃圾;
(三)开展广场舞、露天表演、商业促销等活动,遵守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不得占用道路、公共场所晾晒谷物、堆放杂物和废品;
(六)不得违反规定在城镇公共区域内种植蔬菜、饲养家畜家禽;
(七)不得高空抛物,不得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等空间悬挂或者堆放危及他人安全的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