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金融机构不得以绿色金融产品的名义对不具备绿色特性的金融产品进行宣传、销售或者推广;相关企业不得以绿色融资的名义为不具备绿色特性的项目申请绿色资金;认证和评级机构不得为不具备绿色特性的企业或者项目出具绿色认证报告或者绿色评级报告。

金融机构、相关企业以及认证和评级机构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防范前款禁止行为的工作机制,明确相关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绿色金融相关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