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商事登记机关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前,应当通过信息公示平台和政府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为四十五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拟依职权注销的商事主体名称,拟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依职权注销的法律后果以及该商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
公告期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并向社会公示,但是公告期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商事主体处于清算状态;
(二)商事登记机关已经受理商事主体的注销登记申请;
(三)商事主体已经被依法注销;
(四)国家机关因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需要,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不予依职权注销;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宜作出依职权注销决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