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支持金融机构及重大金融项目运营主体在前海合作区开展产品、服务、风险管理等业务创新,加快建设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

支持前海合作区按照国家规定与港澳开展跨境双向贷款、双向资金池、双向股权投资、双向发行债券、双向资产转让和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等业务,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