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先征得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城市建设需要的;
(二)电力、市政、交通、广播电视、水务、供水、燃气和通信等部门或者单位因施工、维护城市基础设施安全需要的;
(三)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和居民生活安全的;
(四)发生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的;
(五)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并及时告知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还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在险情排除后二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