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涉烟违法案件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凭证等资料;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依法登记保存的烟草专卖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私分、变卖或者损毁。

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20